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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建议草案

2024-04-18更新 |来源:Pet321中华宠物网


农业部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建议草案

来源:Pet321中华宠物网 农业部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建议草案

农业部网站第十二新闻, 为了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 依法规范宠物饲料市场, 根据《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部专家制定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见附件)。

附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是加强宠物饲料管理, 保护宠物饲料产品和宠物健康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宠物饲料工业的发展,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 制定这些措施。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宠物饲料指的是工业化生产的、为宠物狗和猫生产的产品, 也可以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与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对饲料, 是满足 pet 在不同阶段的生活或特定生理、病理条件的营养需要, 各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的饲料, 使用单独可以满足宠物的整体营养需求。

pet 添加剂预混料, 是满足 pet 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等营养饲料添加剂的需要, 由两种 (类) 或二 (类) 或多于营养饲料添加剂和载体或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的饲料配制。产品可用于加工宠物饲料, 也可用于宠物直接消费。pet 添加剂预混料中使用的载体或稀释剂品种,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宠物饲料, 指的是几种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的饲料, 用于奖励宠物, 与宠物互动或刺激宠物咀嚼, 咬人等目的。

适用于预混料和 pet 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符合饲料行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 并具备以下条件:

(a) 有与生产宠物饲料、pet 添加剂预混料的合适设备、设备及仓储设施;

(b) 有与生产宠物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料适合全职技师;

(三) 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预防措施;

(vi)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适用于从事宠物饲料、pet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的企业, 申请人应以生产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笔试, 审查合格、组织现场审核, 并就是否出具生产许可证作出决定。根据审计结果, 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生产宠物用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 应在申请续期前6月届满。

在 pet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农业规定出具相应的产品批准编号。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检查或检查, 并遵守饲料添加剂目录的限制性规定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以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禁止使用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除生产宠物饲料以外的任何物质"。

第六宠物用饲料、pet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 有效控制生产过程, 并执行生产记录和产品保留样品观察系统。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管理制度, 有效控制生产工艺, 并进行产品的生产记录和观察系统的样品保存。

第七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 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无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未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无工厂销售。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买方名称、联系方式和销售日期。记录应保留一段不少于2年的时间。

第八条工厂销售宠物饲料产品应包装, 包装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

第九宠物饲料产品包装应附有标签。该标签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第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产品健康指标应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条例》的要求。

第十一宠物饲料经营者应检查宠物饲料产品标签, 产品质量检验证书;为宠物提供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产品, 也应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 进口登记证, 产品批准文件号等许可证文件。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经营宠物饲料产品的拆解、包装、宠物饲料产品不能加工或添加任何材料。

禁止操作无产品标签, 无产品质量标准, 无宠物饲料质量检验证书, 禁止 pet 无生产许可证操作,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 禁止无产品操作批准数量的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 禁止操作进口登记证不获得进口 pet 配套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饲料。

禁止操作标签不符合 "宠物饲料标签要求" 宠物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以外的任何材料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

第十二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的买卖账户, 如实记录宠物饲料产品的买卖名称、许可证证书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供应商名称及联系, 采购和销售时间。该帐户的储存和购买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 应为宠物饲料网运营商注册实名, 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保护平台的销售宠物饲料产品符合这些措施的要求。

第十四条国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饲料和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 应当委托中国或中国境内机构的海外企业办事处向农业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国务院。

国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出口中国国内宠物饲料, 应附有 "宠物饲料标签要求" 的中国标签, 产品健康指标应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条例》的要求, 宠物与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料的质量应符合进口登记标准。

第十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发现, 其产品可能有害宠物健康或其他安全风险, 应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经营者, 用户, 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主动召回产品,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被召回的产品应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在无害的条件下处理或销毁。

宠物饲料经营者发现, 宠物饲料产品销售前款, 应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生产企业、供应商和用户, 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并记录通知。

第十六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检查, 或者规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并可公布宠物饲料清单。生产企业、运营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 为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无生产许可证, 可生产宠物用饲料、pet 添加剂预混料;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数量生产 pet 添加剂预混料,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八条宠物饲料制造商违反这些措施的要求, 使用 "饲料添加剂目录" 以外的其他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或不符合农业行政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国务院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十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对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对生产 pet 饲料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 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章程 "第四十进行处罚。

第二十宠物用饲料、pet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按照《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处罚。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不执行销售记录或者产品停留抽样观察系统, 按照《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宠物饲料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者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宠物饲料操作员有以下行为之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第四十三项处罚:

(a) 对正在经营的宠物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

(b) 无产品标签操作, 无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宠物饲料, 无生产许可经营宠物用饲料,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

(iii) 未经产品批准, 经营 pet 添加剂预混料饲料;

(iv)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 pet 饲料;

(五) 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和 pet 添加剂预混料的进口 pet 的操作。

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操作员有以下行为之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第四十四项处罚:

(a) 宠物饲料产品的拆包、包装;

(b) 建立采购和销售产品的制度;

(iii) 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无效, 发霉或超过保质期。

第二十五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 处罚:

(a)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

(b) 宠物饲料的生产和经营与标签的内容不一致。

第二十六条从实施之日起采取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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